网站首页 |内资公司注册 |公司简介 |香港公司注册 |一般纳税人 |公司进出口权 |前制审批 |行业资讯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哪些纳税人需要...
   免,抵,退各项账务...
   深圳公司转让方...
   年度所得税汇算...
   印花税的简略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深圳公司国税发...
   个税的缴税义务...
   专用发票代开所...
   代理记帐所需要...
   代理记账对中小...
   代理记账所做的...

深圳百事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何小姐 13510689137 

电  话:0755-28442120 

邮  编:518000 

网  址:www.baishilicw.com 

邮  箱:13510689137@163.com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529号金民安酒店13F(杨美地铁站A出口前行100米)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百事利财务咨询 » 税务相关事项 » 个税的缴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税的缴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税的缴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2、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3、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4、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上的区别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依据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人,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中“住所”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地,是判定纳税人属于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它是指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6、个人所得税法中在境内居住满1年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除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另外一个判定标准就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7、在华居住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规定
  (1)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的计算起始日期,1994年1月1日起。
  (2)在华居住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注:可参照国税发[2004]97号的计算公式2)。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可参照国税发[2004]97号的计算公式1),该个人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分类:税务相关事项      时间:2015-01-10